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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大概内容

文/经济部 /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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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将会考虑两岸经贸关系特性,并参照其他架构协议(例如东协与中国大陆、韩国、日本、印度等国所签订的架构协议等)的作法,先透过「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对双方最急迫且获有共识的货品与服务业,进行关税减免与市场开放,并规定未来要推动的后续协议、开始协商的时间、协商内容的大纲以及主要的经济合作事项等。

由于两岸目前尚未进入协商阶段,因此以下所提供的,只是我方暂时拟定的ECFA内容大概。至于最终的条文内容,需要等到未来两岸协商后才能确定。

序言

如同一篇文章的前言,性质在于用精简的文字,表达两岸透过ECFA推动经贸合作关系制度化的长期愿景及基本原则,并且阐释ECFA应基于平等互惠的原则,强调两岸在区域与国际间共同合作的意愿。

序言的功能是要让各界了解签署ECFA的目标,期望透过具前瞻性的ECFA,强化双方的经济合作关系;在最大限度内降低彼此之贸易障碍,扩大双方之间的贸易与投资,为双方的产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及更有效率的经济动能。

总则

总则的性质类似一本书的大纲。 ECFA的总则可能有二至三条的规定,将参照国际间其他经贸协议的作法,规定协议所追求的目标、具体经济合作与自由化的范围与措施,以及应该给予对方的基本对待方式等。

目标:主旨在于阐明ECFA目标为货品与服务贸易以及投资之自由化与透明化,以及强化双方之经济合作。

合作范围:列举所有纳入ECFA本身协商范围之议题,包括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保障机制、经济合作、贸易便捷化等事项,并给予对双方敏感性议题应给予弹性等内容;此外,并阐明透过前述事项,在于建立符合WTO精神之两岸贸易与经济合作关系。

货品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

可能包含三个部分,主要是针对未来所需要继续推动的个别协议,例如货品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投资协议等,订出协商的范围与主要事项,以及推动的基本时间表。

在货品贸易部分:主要是规定未来协商的计划大纲,包含涵盖之货品范围、分类(例如一般与敏感类商品)、协商启动时间表、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规则等事项。

在服务贸易部分:以符合WTO精神为基础,订出未来协商计划的大纲。

在投资部分:强调提升投资之便利性与法规透明度,以及要求尽速建立投资保护机制。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两岸签署ECFA,以便给予彼此更为优惠的待遇,但一般民众关切的反倾销措施及防卫措施等,政府于后续协议的协商,仍会争取保留WTO相关贸易规则的适用权利,以确保两岸经贸互动的公平性。简言之,本章规范之内容,均为ECFA签署之后的两岸协商事项安排。至于双方最急迫的货品与服务业所需进行的减免关税与市场开放部分,则另以「早期收获」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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